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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批捕决定

发布时间:2019-11-20访问人数: 1135
案情简介:
刘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后成立B公司向公众吸收存款用于A公司发展经营。一段时间后,因A公司经营不善,遂又成立C公司,并将B公司吸收的资金用于C公司发展经营。
因B公司与投资人约定较高利息,资金链断裂后,B公司无法偿还投资人本金及相关利息,
遂投资人报案。

2019年上旬,刘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总存款罪被刑拘。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办案经过:
行仁律师接受委托后,经济类犯罪辩护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分析并展开讨论。
2019年4月成功会见当事人刘某。仁律师通过与刘某详细了解案情以及从侦查机关和检察院沟通了解到,目前涉案金额为3000余万元,未来仍有上升空间,但刘某并未参与犯罪而且有可佐证的方向。
行仁律师团队据此展开深入调查研讨,针对相关证据及适用法律条例等出具书面《不予批捕申请书》,并于本案移送检察院当日递交给承办检察官。随后,又让当事人家属向检察院提交了证明当事人刘某在涉案公司仅为挂名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证据。在检察院审查批捕期间,行仁律师就当事人刘某在本案件中所起作用、犯罪性质等多次与检察官进行沟通,综合论述建议检察院不予批捕。

案件结果:
在批捕期限到期前最后一天,检察院最终作出不批捕决定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日将刘某释放。

办案心得:
律师要善于通盘研究把握案件,不放过任何案件信息。观察和提炼细节证据,往往能够找到扭转形势的关键法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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