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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免罚』涉嫌故意伤害罪,成功为其争取定罪免处

发布时间:2021-08-21访问人数: 587
【主办律师】行仁律师
【案由】故意伤害罪
【受理阶段】侦查阶段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刘某作为某考研公司员工,在校园内因贴宣传海报事宜,与其他考研公司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因他人挑衅,双方口角升级演变为肢体冲突,刘某将他人殴打致轻伤二级。
【接受委托】
刘某家属找到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专业刑辩团队进行咨询,行仁律师通过与家属的细致沟通基本了解了案件情况,就案件事实与家属进行分析,并耐心为其讲解法律规定,给出初步法律意见。家属与之前咨询过的律师进行比对,当即决定委托行仁律师,并提供相关手续,签署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
【团队讨论】
行仁专业刑事辩护团队接受委托后,根据标椎化办案规定,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召开了团队讨论会议,对案件案件情节及法律适用进行了深入探讨,为后续成果的取得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办案经过】
行仁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本案承办警官沟通,了解了案发经过,并及时会见了刘某,刘某对其行为自愿认罪,且经会见了解到刘某有自首情节。在此情况下,行仁律师首先为刘某选择了对其最为实际有效的有罪从轻辩护思路,即应及时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并与刘某达成了一致。在此情况下,行仁律师联系了本案被害人,虽然本案被害人同意谅解,要求赔偿金额为150万元,该赔偿数额过高,极为苛刻,远超出刘某可承受范围。且据行仁律师了解,该赔偿金额并非被害人意见,而是背后另有他人支招,且该人为本案证人。
综上,本案拿到被害人谅解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如何排除被害人背后的他人影响,从而将赔偿金额降至刘某能接受的最低数额,达成谅解。在了解到该背景后,行仁律师一方面积极同被害人继续表示联系,并与被害人背后他人也取得了联系,虽然多次单独协商,并共同协商,对方将赔偿数额降至50万元,但仍超出刘某的经济承受范围。在此情况下,如何彻底排除背后他人的影响至关重要。
本案调解的最后一次机会便是在开庭当天,而在庭审活动中,在法庭未传唤证人到庭的情况下,任何证人是都不可以参加的,这是排除本案案外因素干扰的最佳时机,同时,因刘某需到庭接受审判,其也有当面向被害人本人真诚表达歉意的机会,抓住这一次宝贵的机会,极有可能使研究生在读的刘某拿到最理想的判决结果。在开庭前,行仁律师与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并告知了本案尚无法达成谅解的原因,且案发当日被害人背后的他人也会到庭,而该人为本案证人不应参加庭审。开庭当日,果不其然,被害人本人及给其背后支招的证人均来到法庭,行仁律师当即向法官报告了这一情况,法官当即向其告知,证人无法参加庭审,请离开法庭。在这位证人离开法庭后,本案开庭前的段时间内,行仁律师请求法官能够组织调解,当事人刘某也真诚的向被害人鞠躬并表示歉意悔意,很快,赔偿金额即由之前的50万元降至10万元,刘某家属当场代为赔偿,双方达成谅解。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结合被害人过错、谅解、自首、研究生在读等法定及酌情情节,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刘某得以继续钻研学业。
【办案心得】
刑事辩护绝不是照本宣科,更不是按图索骥,而是结合办案经验,积累,灵活予以运用。本案的真正问题并不全是法律问题,案外因素也是需要考量的重要事项。本案正是因为行仁律师能够巧妙、灵活地将庭审规定与本案相结合,排除案外因素,才使案件达到最佳效果。
【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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