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起诉』涉嫌故意伤害罪,成功为其争取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1-08-21访问人数: 1641
【主办律师】行仁律师
【案由】故意伤害罪
【受理阶段】一审审判阶段(一审开庭后)
【接受委托】
郭某家属找到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专业刑辩团队进行咨询,行仁律师通过与家属的细致沟通基本了解了案件情况,并就案件事实与家属进行了深入分析,耐心为其讲解法律规定,同时给出初步法律意见。
【团队讨论】
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专业辩护团队在接受委托后,根据标准化办案流程,立即组织多名资深律师对该案进行讨论,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给出进一步法律意见,确定辩护方向,为日后工作的开展与成果的取得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办案经过】
1. 阅卷与会见。行仁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先行阅卷并立即会见了郭某,在对案件情况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又咨询了数位在伤情鉴定领域具有多年经验的专家,发现本案存在三个待解决的关键问题:1. 本案案件性质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2.本案鉴定意见真实性存疑,不具有证据能力及证明力;3.即使认定郭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继续对其进行羁押,羁押期限也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
2. 成功争取取保候审。带着上述三个问题,行仁律师提出了取保候审意见,最后书写了书面《取保候审申请书》,经过多次与检察院、法院沟通并及时更换策略,最终郭某在法院阶段成功取保候审。
3. 提出专业法律意见。(一)本案被告人郭某极有可能被判处无罪。首先,本案《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据能力及证明力,不应作为定案证据;其次,郭某供述具有真实性,应认定其正当防卫;(二)即使认定被告人郭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继续羁押被告人,羁押期限也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三)本案目前处于审判阶段第二次延期审理再次申请重新鉴定期间,本案前两次分别由郭某家属及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机构均不予受理,本次重新鉴定已是第三次申请重新鉴定,时间较久,极易使郭某羁押更为严重的超期。
4. 申请开庭。虽然本案已经开庭审理完毕,但经行仁律师了解,本案在开庭后出现了选择鉴定机构不予受理通知书这一证据,而不予受理原因恰恰就是被害人无ct照片、无外伤照片无法进行鉴定,行仁律师以该证据可能对卷宗鉴定意见证伪,该不予受理告知书系影响定罪的重要证据为由申请法院再次开庭,最终,该申请得到了法院的重视,法院先后两次同意重新开庭,但因检察院拒不出庭未果,但该申请成功引起了法院的注意,为下一步申请新伤陈旧伤鉴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5. 申请新伤陈旧伤鉴定。行仁律师以不予受理告知书为契机,向法院提出了新伤陈旧伤鉴定申请,经行仁律师多方联系,终于找到了具备鉴定条件的司法鉴定研究院,在此基础上,法院同意委托司法鉴定研究院进行新伤陈旧伤鉴定。
6. 先后提出撤诉及不起诉的法律意见。在司法鉴定研究院鉴定本案被害人伤情为陈旧伤后,行仁律师及时向检察院递交了撤诉及不起诉的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该意见,以郭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对其不起诉。
【案件结果】
在行仁律师的努力下,本案于法院审理阶段在已经开庭的情况下,郭晓笛先行被取保候审,随后检察院撤诉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起诉决定。现郭某因不起诉,已委托本所行仁律师代理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事宜。
【办案心得】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尤其是在案件出现极端情况下(如本案已开庭完毕,即将下判决),如何正确选择辩护策略、如何最大限度地使用《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赋予律师的辩护权最大程度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放过任何机会,应属重中之重。本案作为一起即将宣判的案件,如果不是反复的当面、电话沟通、递交法律意见、无数次的会见,本案极有可能直接宣判,在此情况下再上诉机会将十分渺茫。本案正是因为正确的选择辩护思路,并积极的采取进攻性的辩护策略,最终使一起本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结果不仅使当事人非常满意,更是挽救了一个年轻人数年的人身自由,可谓是力挽狂澜。
【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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