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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轻辩护』涉嫌诈骗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九年,二审成功帮其减轻刑罚

发布时间:2021-08-23访问人数: 873
案号:(2018)辽0423刑初183号

【案由】诈骗罪

【受理阶段】二审审判阶段                                                  

【基本案情】

蔡某系广东某村村民,闲暇时找同村村民阿豪玩耍,阿豪从事电信诈骗,蔡某因好奇,并想赚点小钱,在阿豪租住的出租房住过几日,旁听了电信诈骗的过程并提出建议。案发后,阿豪脱逃,蔡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指控为电信诈骗集团的首脑。同年6月29日,经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公安机关逮捕。

蔡某主张自己只是旁听,后来主动退出,没有分得任何赃款。但是一审仍然认定她为犯罪集团的1号人物,并判处9年的有期徒刑。其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找到行仁律师为其进行辩护,最终帮助蔡某减轻刑罚。

【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办案经过】

行仁律师介入本案后,通过对案情的仔细分析,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本案发回重审。在重审开庭过程中,行仁律师提出本案的主要证据存在多处程序违法或瑕疵,甚至相互矛盾的地方。并提出,本起案件的9个关键环节,都是阿豪一手主导,蔡某仅参与其中一个环节的辅助工作,不应被认定为首脑。通过与公诉机关的有效沟通和庭审中的激烈交锋,最终一审法院改判,对蔡某减轻刑罚。

【辩护意见】基于对案情的全面了解,行仁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据以定案的被告人供述是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得的,依法应该予以排除;(二)必须调取阿豪的口供才能查清事实,如果确实阿豪的供述,则本案难以查清全部事实,更无法认定蔡某的作用和地位;(三)从本案诈骗活动策划和准备、诈骗过程中的分工协作、诈骗后的分赃过程三个方面来看,蔡某都没有起到重要作用,不应被认定为首要分子;(四)原一审判决对本案的涉案金额计算错误,恳请合议庭予以纠正;(五)蔡某是家中的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恳请合议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其进一步从轻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最终一审法院改判,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办案心得】

像本案这种案情复杂,涉案人员众多的案件,极为考验律师的逻辑能力和分析能力。律师要在繁多的证据证词中挖掘案件事实,寻找突破口,厘清辩护思路,需要有足够的耐心和细心。只有对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有了全面、深入的了解,才能从中找到更多有利于当事人的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此外,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模糊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与办案机关的有效沟通和据理力争,也是案件致胜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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