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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轻辩护』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 成功争取到较轻刑罚

发布时间:2021-08-24访问人数: 584
【 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受理阶段】侦查阶段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审判阶段

【办案经过及案情】

宗某某是一位经营老年保健品、老年理疗器材体验馆的经营者,通过朋友A了解到了某种“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公司介绍该理财产品收益特别可观,投资1万元数月后就可以返利数十万元,在此巨大差额利益的诱惑下,法律意识十分淡薄的宗某某片面相信了朋友的介绍,先是自己投资了1万元后,在获得了公司平台几次返利之后,认为该理财产品十分可行,能够帮自己赚到钱养家糊口,于是在到店老年人知道她获得返利的情况下,给到店的老年人讲了该理财产品,其本意是觉得自己的确是收到了返利,赚钱了,所以也是好心介绍其他人能赚点钱。一些老年人自己弄不明白平台,宗某某也帮助老人往收款的朋友A那里汇款。在众多老年人投资之后,公司平台突然开始不再返利,至此宗某某才知道自己被“忽悠”了,也对各位因为自己介绍而投钱了的老年人深感歉意,但是宗某某本身家庭情况就一般,老年人投资的投资款也全部是汇至公司指定的收款人或者其朋友代收,自己没有得到一分钱,自己投资的款项也损失了不少。老年人赔钱之后,宗某某又无法偿还相应款项,故此报案至当地公安机关,宗某某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的说明了情况,公安机关初步侦查后对宗某某采取了强制措施。

宗某某的家庭十分和睦,宗某某这件事情发生之后,其家属通过详细的了解来到了行仁律所专业刑辩团队,经过行仁律师的专业解答以及耐心的疏导,也经过其家属的对比后,宗某某家属与行仁律所签订《委托辩护合同》,委托行仁律所作为宗某某的辩护人,期望通过行仁律师的专业辩护为宗某某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行仁律师接受案件后即成立了“宗宗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刑事辩护小组”,主办专家律师经过小组的详细讨论和研究,认为会见宗某某,听取当事人亲自的陈述案件是本案应当最先做的工作,故此在接受委托之后,主要辩护人立即安排了对宗某某的会见,并在会见之前与其家人详细了解了宗某某的性格。

在此与家属沟通、会见、研究和探讨的基础上,行仁律师团队拟定了《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书,与办案人取得了电话联络,并约定了最近的时间进行当面的沟通,因为本案涉案被害人较多,还涉及到返利、退赔等等事宜,故此辩护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着重的提出了关于该案被害人实际损失的审计的问题。该案的办案人十分谨慎、友善,在听取律师意见之后,明确表示一定会对该案依法进行审计。经过审计从原认定宗某某涉案损失金额近40万元降低至涉案损失金额33万余元,对宗某某后期量刑十分有利。

案件到达法院之后,辩护人不仅向办案法官提交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认真准备了开庭相关文件,并在开庭之前对宗某某进行了心理上的安慰和法庭审理程序上的介绍。因为本案的发生时宗某某的初衷也是为了想让各个被害人能赚钱,所以就案件的相关细节,辩护律师也与办案法官庭前多次沟通,最终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少量赔偿后,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判处宗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判决作出之日,宗某某已经羁押7个月有余,2020年1月初宗某某已经与家人团聚。为表示其对辩护律师的满意和肯定,在其释放后,第一时间为行仁律师做了锦旗送与律所。

【团队讨论】

行仁律所专业辩护团队在接受委托后,成立办案小组、建立办案微信群,积极与当事人沟通成为一种特色和习惯,一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范围内的知情权,二是秉着负责的态度。同样,本案亦是如此,在接受委托后,无例外的立即组织了“宗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刑事辩护小组”,通过一系列专业的工作和探讨后,办案小组明确辩护方向,也是该案取得最好结果的基石。



【办案心得】

案件接手之初,我们了解到了宗某某的情绪十分不稳定,当时也是也是贪图利益,想要多赚些钱养家糊口,另外也是为了到店的老年人也能够赚钱,最后才酿成大错。在涉案后,宗某某也是悔恨万分,也希望能够改正错误、弥补老年人的损失。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在多次会见过程中不仅仅为其提供了法律上的帮助,告知了辩护律师的工作内容,也为宗某某带去了一定的心里安慰,通过律师对法律了解之后,宗某某更加的了解到了自己行为的不当,也表示本次事情后再也不会触犯法律,做一个合法的公民。

本案中,宗某某没有主观恶性,并且其自己主动投案、如实交代,并且其也是本“理财产品”受害者,也损失了不少投资款,法律意识淡薄。故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之中也着重体现了上述的辩护观点,最终通过不懈的努力,得到了审判庭的认可,对宗某某日后减轻量刑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通过本案,辩护律师也是有颇多感慨,现在有很多机构,觊觎老年人养老本儿,认为这是一块儿“大蛋糕”,通过所谓“理财”、“投资”等不法手段和方式吸引老年任投资,很多老年人贪图利益,觉得赚钱特别快,也不想给子女添经济上的负担,故将自己的养老钱“投资”到这种机构中,最终血本无归。故此,提醒各位老年人及其家属,古语云老来难,子女和家人也应当多关系老年人的退休生活,提高法律警惕意识,适当在老年人退休后,提早做好法律风险防控,通过风险防控的方式避免人身、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发生,增强老年人生活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量刑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人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存款对象、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每增加二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每增加十一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至三个月刑期;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2人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10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至三个月刑期;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六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至三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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