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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涉嫌诈骗 在批捕阶段成功变更为监视居住

发布时间:2021-08-25访问人数: 558
张某某涉嫌诈骗 在批捕阶段成功变更为监视居住
【主办律师】行仁律师
【  案 由 】诈骗罪
【受理阶段】侦查阶段阶段
【办案经过及案情】
张某某刚刚大学毕业,是个涉世未深的小姑娘,为了自食其力不啃老,故此通过社招应聘进入涉案公司担任出纳一职,从事涉案公司的出纳工作,如代为支取,代为开工资等等;涉案公司因经营业务涉嫌诈骗犯罪,牵连张某某因诈骗嫌疑一同被采取强制措施;
张某某家属法律意识较强,在张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通过朋友的推荐来到行仁律所专业刑辩团队当即签订合同,委托行仁律师事务所为张某某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期望通过行仁律师的专业辩护为张某某提供法律帮助;行仁律师通过与家属的细致沟通了解了张某某的性格、习惯以及家庭结构及羁押前的心理状态等等事宜,并就案件事实与家属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耐心为其讲解法律规定。
经过跟家属的沟通之后,行仁律师事务所立即成立了张某某涉嫌诈骗罪的办案小组,办案律师经过小组的初步讨论,认为本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可能性较大。因为张某某年岁较小的原因,其心理承受能力较弱,为了更好的安抚当事人张某某的情绪,为了更好的了解案情,为了不错过本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最好时机,主办律师于委托的当天下午即去羁押看守所会见了张某某,通过张某某的亲自陈述,了解了张某某在涉案公司的全部工作内容及张某某对涉案公司经营项目不知情的事实。
在此事实基础上,办案律师拟定了《不予提请逮捕申请书》,并持该《申请书》与侦查机关进行了当面沟通,并在本案正式报请批捕后第一时间向检察院批捕科室提交了《不予批捕申请书》、《法律意见》并与审查的检察官进行了当面有效的沟通,最终通过办案团队不懈努力,在批捕阶段成功变更张某某的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让张某某与家人得以团聚。目前张某某已经监视居住4个月,这4个月期间办案团队仍旧对该案进行了跟踪,此后侦查机关未再行对张某某涉嫌诈骗案件进行提请批捕,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后,辩护律师将会为张某某申请解除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团队讨论】
行仁律所专业辩护团队在接受委托后,成立办案小组几乎成为一种特色和习惯,秉着为当事人负责、为法律负责的态度,本案在接受委托后,无例外的立即组织了“张某某涉嫌诈骗犯罪的刑事辩护小组”,并且主办律师经过积极跟办案机关沟通,第一时间提交书面意见,多次会见张某某等等工作,办案小组明确辩护方向,这为给张某某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提供了极大的帮助。
【办案心得】
在接受委托后,我们了解到了张某某的个人情况,张某某是大学刚刚毕业的学生,涉世未深,心地单纯,仅仅通过社会招聘想要找一份本份的工作故而进入涉案公司,日常的收入固定且微薄,只是单纯的想要毕业后自食其力,不想给家庭增添负担。在涉案后,张某某立即被采取了羁押措施,从其性格及年龄上,张某某难以接受事实,在辩护律师会见过程中,因为思念家人几次哭泣。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在会见过程中不仅仅为其提供了法律上的帮助,告知了辩护律师的工作内容,也为张某某带去了家人的问候和安慰,为其心理上带去了较多的安慰。
实际上,通过本案的办理也让辩护律师感慨颇深。大学毕业自食其力无可厚非,但是许多大学生在找工作时并没有对应聘的公司进行深入的了解,并且在日后的工作中因为对公司的经营业务的不了解以及法律意识的淡薄、没有一定的社会阅历等等原因,极可能被不法人员利用,从而身陷桎梏。这种案例屡见不鲜,故此在本案例的宣传中,行仁律师也想提示目前在职或正在应聘工作的人们,在找工作过程之中一定要有警惕性,并应当咨询专业律师对相关职位进行一定的刑事风险防控,以免本案的情况再次发生,让家人担心,影响自身前途。
【量刑标准】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
诈骗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六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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