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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2条、33条、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种类有:

  (一)主刑。所谓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于个体犯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的主刑。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
  1、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附加刑。所谓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也称从刑。附加刑的特点是: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有以下三种: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三)专门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该刑罚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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