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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律师讲解:摇头丸

发布时间:2019-11-29访问人数: 1011
“摇头丸”是安非他明类衍生物,是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的片剂,属中枢神经兴奋剂,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

   “摇头丸”有强烈的中枢神经兴奋作用,有很强的精神依赖性,对人体有严重的危害。服用后表现为:活动过度、感情冲动、性欲亢进、嗜舞、偏执、妄想、自我约束力下降以及出现幻觉和暴力倾向等。该毒品现主要在迪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以口服形式被一些疯狂的舞迷所滥用。

   MDMA、MDA等既具有三甲氧苯乙胺的致幻作用,也具有苯丙胺的兴奋作用。近一、两年来,MDMA 等致幻性苯丙胺类兴奋剂滥用问题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日益突出,对社会治安造成危害,成为一些暴力、强奸案件的诱发原因。因此类毒品服用后不仅有强烈的兴奋作用,而且会出现一定的幻觉、性冲动,造成行为失控,所以在这些地区俗称“摇头丸”、“快乐丸”、“劲乐丸”、“狂喜”、“忘我”、“疯药”、“强奸药片”等,也有按药片、药丸的不同颜色和上面的不同图案、字母称为“蓝精灵”、“白天使”、“蝴蝶”等。自1996年以来,MDMA等致幻性苯丙胺类兴奋剂已传入我国,传播速度很快,在云南、广东、上海、福建、浙江、北京等地都已相继发现此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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