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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赌球?请收手!​沈阳刑事律师提醒广大球迷网络赌球危害大,一旦深陷难自拔

发布时间:2022-11-21访问人数: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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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律师提醒广大球迷:应理性观看世界杯,文明欣赏足球竞技赛事,尊重体育精神,切勿贪图一时刺激或利益而参与赌球。同时,微信群的建立者、管理者也要对所建立的微信群负责,带头遵守法律法规,严格规范群内成员的言行举止,远离赌球行为。

案例1 组织他人赌球并从中抽头渔利的构成赌博罪
2018年世界杯足球赛期间,被告人陈某等参照赌博网站的赔率,以比赛输赢、进球数量等开设盘口吸引赌客下注,并通过口头、电话、微信等方式接受赌注,在比赛结束后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现金交易等方式结算赌资。截至2018年7月11日,陈某等收受下家及其他赌客的赌注共计2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组织他人赌球并从中抽头渔利,具有营利目的,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聚众赌博”的客观要求,构成赌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到十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对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案例2 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发展下级代理进行赌球的构成开设赌场罪
2019年8月,被告人刘某等建立赌博代理网站,招收下级代理并提供境外赌博网站接口,下级代理通过该接口充值并购买境外赌博网站积分进行赌球,刘某等获得佣金提成。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刘某等5人共接受投注2000余万元,发展下级代理500余名,累计参赌40余万人次。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担任赌博网站的地区代理,利用赌博网站提供的网络管理操作平台,发展下级代理进行赌博,属于较为典型的“代理型”网络赌博,构成开设赌场罪,由于案涉犯罪行为发生在《刑罚修正案(十一)》之前,分别判处刘某等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对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案例3 建立微信群招募成员参与赌球的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段某获取境外赌博网站的赌博账号后,雇用被告人于某建立赌球微信群组织人员参与赌球。于某负责管理该微信群,在微信群中发布开奖信息,统计下注金额,代为投注,并按照段某指示设定赔率,进行抽水、结算等。2020年4至2020年11月,段某、于某组织19人参与微信群赌球,投注金额共计4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于某建立微信群,把微信群作为赌博场所,将线下赌博转移到线上“虚拟场所”,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考量各自地位、作用,分别判处段某、于某有期徒刑四年、二年,并处罚金,对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律规定
非法赌球如何量刑?
在我国,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均不被法律所允许,根据行为情节轻重,分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手段与《刑法》的司法手段予以惩戒。

1.偶尔参与赌球,构成违法,但不构成犯罪。参与赌球一般属于违法行为,可对参与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对参赌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组织、开设赌场的,构成开设赌场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开设赌场罪的打击力度,将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由“三年有期徒刑”调整为“五年有期徒刑”。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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