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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侵权人销售额就是被侵权人损失吗

发布时间:2023-01-12访问人数: 636
一、不正当竞争侵权人销售额就是被侵权人损失吗

不正当竞争被侵权人的损失,不一定是不正当竞争侵权人销售数额。而被侵权人赔偿数额,一般是依据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1、混淆行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2、虚假宣传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以广告或其他方式销售商品,是现代社会最常见促销手段。

但各类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或乱人视听,有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或直接误导用户及消费者,使其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引发了大量社会问题;

或侵犯其他经营者,特别是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竞争秩序的混乱。

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将此类行为作为必须禁止的违法行为予以规范。

3、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形式不胜枚举。

在中国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以回扣、折扣、佣金、咨询费、介绍费等名义争取交易机会的现象非常普遍,如何判断其是否违法,我们必须以法律为标准,分析其实质特征,从而得出正确结论。

4、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5、低价倾销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后,不正当竞争侵权人销售额并不一定就是被侵权人损失。

被侵权人损失赔偿,一般是依据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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