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行仁刑事律师事务所!专业办理沈阳取保候审、沈阳暴力犯罪、沈阳毒品犯罪、沈阳职务犯罪、沈阳经济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
一家只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事务所
专业 尽责 开放 协作
新闻中心
明星律师
热门标签

沈阳刑事辩护律师怎样的询问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发布时间:2019-12-11访问人数: 1257
标签:
  沈阳刑事辩护律师怎样的询问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询问笔录和未给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提供翻译的询问笔录是绝对不能采用作为定案的依据的,同时存在瑕疵的询问笔录办案人员没有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

  (二)讯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时,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第二十一条 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一)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诉讼权利内容的。
版权:【注明为本站原创的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与原文地址!本站部分转载文章能找到原作者的我们都会注明,若文章涉及版权请发至邮箱2507329458@qq.com】

相关刑事案件法规推荐

  • 办案律师
  • 成功案例
  • 咨询
  • 首页
  • 返回顶部
  • 关注&咨询

    在线咨询
    13614005033
    咨询电话
    13614005033
    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