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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职务犯罪辩护律师解读: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职务犯罪的原因都有什么?

发布时间:2019-12-27访问人数: 1033
       1、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
  2、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3、职务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
  4、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5、单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沈阳职务犯罪辩护律师解读:职务犯罪的原因都有哪些?

  1、治素质低、精神文化空虚
  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数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的政治学习和提高,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
  2、过于集中、缺少监督和制约
  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党政领导体制中传统的弊端。
  3、制观念淡薄,没有树立良好的权力观
  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数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
  4、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
  少数基层领导对干部职务违纪违法导致的各种问题认识模糊,加之受“难免论”、“难管论”的影响,行动上自然对干部失察、失管、失控。对违纪违法干部无原则地加以袒护和纵容。


      沈阳刑事辩护律师解读:职务犯罪减刑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第一条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 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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