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行仁刑事律师事务所!专业办理沈阳取保候审、沈阳暴力犯罪、沈阳毒品犯罪、沈阳职务犯罪、沈阳经济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
一家只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事务所
专业 尽责 开放 协作
新闻中心
明星律师
热门标签
一、职务侵占罪
1.五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职务侵占数额达到6万元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五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00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为600万以下的,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犯罪数额超过6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5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沈阳刑事律师 总结整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基准刑不超过100%(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多次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非法经营、行贿、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每增加3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每增加1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3人,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12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每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每增加7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犯罪数额、存款人数量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得同时用以增加刑罚量,二者数额均明确的,以确定刑罚量更重的标准计算。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超过100万元不满3 000万元的,每增加6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3 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500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超过500万元不满1.5亿元的,每增加3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1.5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2 5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每增加3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每增加15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案件的犯罪数额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得同时用以增加刑罚量,二者数额均明确的,以确定刑罚量更重的标准计算。
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人数超过量刑起点规定人数的50%或造成集资参与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根据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5.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6.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共同犯罪,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集资诈骗罪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0万元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5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4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2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30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达到24万元不满30万元,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集资诈骗的;②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③被害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5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集资诈骗数额达到120万元不满150万元,并有本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集资诈骗数额每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集资诈骗数额每增加7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达到80万元不满100万元,并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50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集资诈骗数额达到400万元不满500万元,并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集资诈骗数额达到100万元不满800万元的,每增加2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8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5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集资诈骗数额达到500万元不满4 0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4 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25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超过基准刑的100%(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个人集资诈骗100人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200人以上的;
(2)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
(3)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集资诈骗的;
(4)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集资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5)被害人主要或者有相当数量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
(6)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被司法机关扣押,被害人损失绝大部分被挽回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积极退赃退赔,避免或者减少损失结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四、信用卡诈骗罪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犯罪数额达到5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1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恶意透支,犯罪数额达到1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犯罪数额达到5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恶意透支,犯罪数额达到10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犯罪数额达到5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恶意透支,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
(2)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宣判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确因学习、治病急用等原因而实施信用卡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五、合同诈骗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2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5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2.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20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6万元不满20万元,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②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诈骗的;③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④造成被害人自杀、 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80万元不满100万元,并且具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7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4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8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达到64万元不满80万元,并且具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40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数额达到320万元不满400万元,并且具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个人犯罪数额已满80万元,每增加2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单位犯罪数额已满400万元,每增加1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超过基准刑的100%(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多次实施合同诈骗的;
(2)有经济能力而拒绝退赃、退赔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合同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6)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未参与分赃或分赃较少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版权:【注明为本站原创的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与原文地址!本站部分转载文章能找到原作者的我们都会注明,若文章涉及版权请发至邮箱2507329458@qq.com】

相关刑事案件法规推荐

  • 办案律师
  • 成功案例
  • 咨询
  • 首页
  • 返回顶部
  • 关注&咨询

    在线咨询
    13614005033
    咨询电话
    13614005033
    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