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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重伤民事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0-12-03访问人数: 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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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事重伤民事赔偿标准
  1、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财产损害赔偿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刑事重伤民事赔偿标准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所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其本质上是具有民事诉讼特征的经济损害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三、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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