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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平台发展下线40余人缴纳传销资金

发布时间:2021-07-03访问人数: 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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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刘浩)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被告人刘某、钟某、周某三人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马来西亚MBI”组织是一个通过网上发行虚拟注册币,吸引投资者缴纳会费注册会员,成为会员后能够获得动态收益和静态收益的组织,缴纳的会费从700元至245000元不等。静态收益是指通过平台配送易物点,将易物点挂卖转换成注册币,再将注册币卖给下线进行提现;动态收益是指通过发展人员加入平台,帮他们注册账号并放在自己账号下面,平台就会按照直推奖、对碰奖、业绩奖的比例奖励注册币,从而获得收益,发展的人越多获得的动态收益就越多。
  2014年7月,被告人刘某通过QQ好友加入“马来西亚MBI”组织,2015年5月,被告人钟某经被告人刘某介绍,加入“马来西亚MBI”组织成为刘某下线,同年7月,被告人周某成为钟某的下线后,负责在萍乡发展下线会员。被告人刘某、钟某、周某在加入“MBI”平台期间,通过开展讲课、拉拢身边亲戚朋友注册会员作为下线、发动下线发展下线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发展了易某某等40余人加入,且层级均达三级以上。其中刘某利用其本人、其前夫、其弟的银行卡,共收取下线购买注册币资金达5900余万元。钟某利用本人及其丈夫李某的银行卡,共收取下线购买注册币资金达3700余万元。周某利用本人及其丈夫文某的银行卡,共收取下线购买注册币资金12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钟某、周某组织、领导易某某等40余人,先后加入“马来西亚MBI”组织并成为其下线,层级达三级以上,涉案金额均达250万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刘某、钟某、周某为上下线关系,在组织、领导他人参与传销活动时有相应的承接作用,构成共同犯罪。因被告人刘某、钟某、周某均不是“马来西亚MBI”组传销组织的发起者、决策者,可以认定三人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可减轻处罚;其归案后积极退赃,并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退缴部分非法所得,并主动缴纳大部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主动缴纳部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钟某归案后有悔罪表现,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结合其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对二人适用非监禁刑。
  综合考虑该案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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