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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瑕疵常见的有哪些?

  (一)第一类:收集证据的手段有缺陷,导致证据的证据能力待定的证据

  证据能力是指某项材料可以作为证据的资格,也叫证据资格。凡适用证据排除规则被排除的证据材料,就丧失了证据能力。如前所述,民事行为在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之间,存在着一块“灰色区域”,即当事人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的要件不符或者不完全相符,或者在现行法上找不到合适的依据,但又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我们姑且称之为“瑕疵行为”。如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件中当事人的“陷阱取证”;再如实务众说纷纭的等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对方当事人的谈话、行动的“秘密取证”行为等等。这种瑕疵行为使得所取得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处于待定状态。证据能力待定意味着必须有一道前置程序来判断该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证据进入诉讼。

  (二)第二类:因证据外观形式的缺陷而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证据

  即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就其真实性提出疑义,而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该证据真实或者是伪证的。比如李某诉丁某债务纠纷案。原告在法庭上提出一张欠条作为证据,证明被告欠自己现金1.6万元。该欠条曾被撕碎,后由被拼贴起来,部分字迹,包括被告的签名有缺失。但对这张欠条为什么被撕碎,双方的说法截然相反。原告说被告把欠条拿过去,没有付钱就把欠条撕碎了。原告夫妻俩捡回碎片并重新拼了起来。由于欠条被撕得粉碎状,一些碎片无法找到,故有残缺。而被告说是他把钱给了李某以后才把欠条收回来撕掉的,撕碎后就把碎片扔到了门外,没有想到李某夫妻俩又捡了回去,拼贴在一起。这张“撕碎的欠条”还有没有证据能力?应当怎样评价它的证明力?除了类似于这种外观破损残缺的证据,还有内容被删除、涂改、添加的证据,一方当事人提出疑义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等等,都属于此类瑕疵证据。这类证据涉及证据的真实性,即证据的客观性问题。就证据本身而言,很难判断证据是真实的,但也不能得出该证据是伪造的结论。换句话说,这种证据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真伪不明也可以视为“真实”与“虚假”之间的“灰色区域”。这种瑕疵证据不同于虚假证据之处在于,后者是经查实确系伪造的证据材料,而瑕疵证据只是“真伪不明”。证据的真伪不明同样使得该证据的证明力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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