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推定规则立法现状
发布时间:2021-09-02访问人数: 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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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体系是指包括刑事实体法以及刑事程序法在内的一切有关刑事处罚的法律体系,国外一些国家把类似国内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也划入到刑事法律体系中,比如德国的保安处分以及一些欧美国家的违警罪。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是以刑罚为中心构建的一系列ei实体法、程序法以及相配套的其他法律,主要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包括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法律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职权范围之内制定的司法解释。因此,刑事法律推定包括刑法典中的法律推定以及刑事司法中的法律推定,而刑事事实推定规则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司法文件以及刑事指导性案例中确立的推定规则。
(一)刑事法律推定
刑法中,按照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的原则要求,不能单独依靠推定就直接定罪,所以推定在刑法典中,主要体现为对于定罪涉及运用推定来认定犯罪的某一构成要件。[1]具体在刑法典中,刑事法律推定的范围主要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交通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非法持有类罪。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事诉讼法学界有不少学者认为《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典型的推定型犯罪。刑法学界则有不少学者否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存在推定,认为该罪是持有型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持有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是构成该罪的基本要件;“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这是工作程序,绝非实体上的犯罪构成要件,从本质上看,这是多余的。刑法学界也有不少学者赞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存在立法推定。有学者总结持有说的基本观点,按照该学说可以进一步推导出如下结论:“可以责令说明财产来源”是程序性条款;行为人说明财产来源是在承担一种证明责任;《刑法》第395条第1款的规定属于法律推定。而有学者从复合行为说的视角来分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为其既非持有型犯罪,也非不作为犯罪,而是由作为或者持有形式的非法获取巨额财产和不作为形式的拒绝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双重行为复合而成,“不能说明”实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消极犯罪构成要件,并据此提出该罪中实际存在两个推定:一是针对财产来源这一客观要素的法律推定:一是针对丰观明知要素的事实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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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推定规则研究》p276-278页,法律出版社2018年9月出版。内容简介:《推定规则研究》系从规则的视角来审视推定规则,全方位解析推定规则。第*章分析了推定规则的基本概念,并与相近概念进行了区分,简要回顾了推定规则的历史,按一定的标准对推定规则进行分类,同时提出推定规则的适用原则。第二章从宏观视角来分析推定规则,分别从逻辑学、法哲学、法理学以及法经济学四个宏观维度来研究推定规则。第三章从微观视角来剖析推定规则,认为推定规则由基础事实、常态联系、推定事实和反驳四个要件构成,对每个要件都做了详尽的分析。第四章借助法的实证分析,梳理了中国司法实践中的民事推定规则、刑事推定规则以及行政推定规则的现状、特点和缺陷。第五章在前四章的基础上,将推定规则的理论研究与中国现状相结合,重新建构中国的推定规则体系,对民事推定规则、刑事推定规则以及行政推定规则进行具体建构并提出了推定规则的司法程序,*后草拟了中国的推定规则的立法建议稿。独特的研究视角使本书的研究成果独树一帜,具有一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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