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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受贿罪辩护律师讲解四种受贿犯罪罪名

发布时间:2022-05-02访问人数: 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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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律师

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由赵磊律师创立。行仁所是一家专注于刑事辩护的专业精品律所,由行仁律师团队代理的刑事案件近千余件,遍布全国多个省市自治区,服务客户万余人。所内律师团队由执业十年以上的主任律师领导,提供专业化的刑事法律服务。律所名称: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2017年律所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惠工广场西北)新地中心1号楼703-704律所主任:赵磊律所理念:提供更好的辩护,并使人人都能从中受益。行仁简介: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一家只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事务所,从成立的第一天起就专注刑事案件,这是创始人的执着,也是行仁的使命。

知名刑事律师 赵磊 主任、创始合伙人、首席律师 中国刑辩联盟特邀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员 沈阳市刑事辩护专委会委员 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高级讲师 简介: 赵磊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有10余年的执业经验,于2016年创立东北专注刑事辩护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至今已带领律师团队办理刑事案件500多起,为数千人提供过法律帮助。 执业以来,赵律师始终秉承着“提供更好的辩护,并使人人都能从中受益”的使命,将刑事辩护的专业化建设作为不懈的追求。基于对刑事辩护专业化的整体把控,以及丰富的刑事司法经验和精湛的刑事辩护技巧,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擅长经济职务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死刑案件、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辩护。 赵律师还曾担任数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有着极为丰富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经验,对刑事法学、诉讼法学、证据学、侦查学皆有深入的研究。先后应邀在中国刑辩论坛委员会、庭立方法律风险防控培训中发表演讲。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 毒品犯罪 取保候审 死刑辩护

什么是受贿犯罪?四种受贿犯罪罪名

受贿犯罪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犯罪有以下四种:

1.受贿罪

受贿罪即《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该条第二款规定了按受贿论处的情形。即“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还有,第三百八十八条也规定了一种按受贿论处的情形。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还有,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也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3.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是单位受贿罪。

上述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论处。

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另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什么是受贿犯罪?四种受贿犯罪罪名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又有上述行为,则构成受贿罪。

以上就是刑事辩护律师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沈阳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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