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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不予批捕、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19-11-20访问人数: 3276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崔某(当事人)作为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招生办工作人员,出于工作原因与沈阳雪莉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合作,该行为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崔某委托了行仁律所的律师,希望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犯本罪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办案经过:
行仁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具体深入的调查,了解到当事人崔某作为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校方招生办工作人员,因为合作与涉案单位及相关人员就学校招生事宜有所联系,但崔某并不知晓雪莉公司欲借助其学校招生工作协助其偷渡他人的目的。直至案发,崔某及崔某所在的院校都未意识到该院校与雪莉公司合作的招生行为是协助雪莉公司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行为,行仁律师根据这一实际情况迅速集中力量在短时间内,不同诉讼阶段里连续出击,接连书面递交多份申请书,包括在检察院批捕阶段递交的两份《不予批捕申请书》和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申请书》。

案件结果:
最终,行仁律师成功为当事人取得了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结果。

办案心得:
安抚家属及当事人情绪,使其全身心的配合律师工作,往往是律师发现关键性证据的最好帮助。同时,律师积极与检察官、公安机关沟通,提供更多更全面的判例,也有利于获得一个对当事人相对公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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