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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仁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

发布时间:2019-11-20访问人数: 976
案情简介:
当事人X某系某生产汽车相关产品公司的一名员工。X某因在公司工作多年,作为公司老员工对该公司所用商标是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合作的这件事是了解的,因此一直在正常工作生产。但2018年6月的某天,当事人X某和公司其他同事在正常工作期间,突然被公安机关逮捕并向家属出具拘留通知书
X某在公司工作多年,作为公司老员工主观上认为对公司情况相对了解,但为什么突然被捕却是一头雾水。行仁律师在当事人及当事人家属对案情完全不清楚情况下接受委托。
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等情节。

办案经过:
行仁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会见等事宜,加班加点了解、梳理基本案情。
经过详细调查,行仁律师发现:当事人之所以被捕是因为当事人所在公司在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合作到期后,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继续在润滑油、防护液等商品上继续使用商标,当事人则是参与了生产过程,从而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随后,行仁律师经过制定详细提纲、具体分析,提出本案最大的突破点是当事人主观不具备犯罪故意。因假冒注册商标罪需要主观犯罪故意,而当事人X某虽在本公司上班并参与生产过程,但对具体情况并不知情,其行为没有犯罪故意,而是属于放任犯罪的发生,所以行仁律师根据这个切入点第一时间出具法律意见书,并递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协调。

案件结果:
最终,检察院决定不予批捕。

办案心得:
在这类家属及当事人都不是很了解案情的刑事案件中,律师工作的效率和细致程度尤为重要。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除了法律素养、业务素质外,处理好与当事人家属的关系、做好当事人与当事人家属之间的沟通桥梁十分重要,有效的沟通和心理建设,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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