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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轻辩护』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成功为其争取到大幅度降低刑期

发布时间:2021-08-19访问人数: 554
【主办律师】行仁律师

【  案由  】故意伤害罪(致死)
【受理阶段】发回重审(一审)阶段
【基本案情】
郝某与被害人刘某因债务问题发生冲突,后刘某跟随正在路边的郝某,伺机对其进行殴打,郝某随手拿出车中掸子击打刘某头部进行反抗,后刘某倒地,郝某积极陪同刘某先后前往多家医院治疗,刘某为植物人状态,伤情被鉴定为重伤二级。数月后,刘某再次入院治疗,期间死亡,尸检报告显示其胃、尿液、心血中均存在较高浓度乙醇。
郝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后,家属找到行仁律师事务所。行仁律师介入案件,成功在发回重审(一审)阶段,为当事人切断其行为与刘某死亡间的因果关系,判决故意伤害罪,对被害人死亡结果不负责任,刑期由十四年有期徒刑改为十年有期徒刑。
【接受委托】
郝某家属找到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专业刑辩团队进行咨询,行仁律师通过与家属的细致沟通基本了解了案件情况,就案件事实与家属进行分析,并耐心为其讲解法律规定,给出初步法律意见。家属与之前咨询过的律师进行比对,当即决定委托行仁律师,并提供相关手续,签署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
【团队讨论】
行仁专业刑事辩护团队接受委托后,根据标椎化办案规定,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召开了团队讨论会议,对案件案件情节及法律适用进行了深入探讨,为后续成果的取得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办案经过】
1.逻辑推理及医学问题咨询。拿到卷宗的第一步,便是对本案争议最大的乙醇问题就行逻辑推理。首先,本案中在被害人的胃、尿液、血液中出现了大量乙醇,而据一般人的经验可知,人死后血液循环停止,如是死后摄入乙醇,尿液、血液中不可能存在乙醇,故乙醇应为生前摄入,而被害人生前为植物人状态,不存在自主摄入乙醇的可能,故可推知为他人喂食摄入。其次,经查看被害人的生前几天检测项目及检测结果,发现被害人肝功能严重受损,在此情况下摄入酒精,100ml/100mg的人体酒精血浓度中毒标准不应适用于本案被害人。带着本案出现的疑难医学问题,曲律师找到了多位医学专家及从事尸检一线工作的法医并就被害人体内乙醇情况进行沟通,确认了乙醇存在生前为他人喂食所摄入的极大可能,进一步强化了曲律师对本案的信心。
2.会见与梳理。行仁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安排会见,同时与家属进行沟通。经过上述的推理,咨询,会见,沟通,曲律师深入总结了上述观点,并从医学角度在专家研究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夯实了辩护词的写作。                                              
3.成功争取取消对死亡结果负责的认定。带着上述主要问题,曲律师在厘清本案基本定罪逻辑的基础上,认真分析了本案的多个争议焦点,基于对案情的了解,曲律师书写了辩护词,在庭审过程中,提出不能排除被害人系他人喂食酒精致死的合理怀疑,最终成功切断当事人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由十四年有期徒刑变更为十年有期徒刑。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郝某故意伤害罪(无致死),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无谅解)。
【办案心得】
本案难度在于如何建立正确的逻辑关系,如何将医学知识与证据规则结合在一起,在突破律师对医学专业知识的壁垒的基础上,合理利用证据规则,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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