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轻辩护』涉嫌故意杀人罪,为其争取到较轻刑罚
发布时间:2021-08-19访问人数: 662
案号:(2018)辽01刑初106号
一、基本案情
张某雇佣A某、B某、C某三人在废弃的工厂切割废铁。A某在大量饮酒后,因切割废铁过程中操作不当,不慎掉入布满铁管的深坑。张某让B某下到深坑观察A某情况,在张某认为A某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张某驾驶停在坑边的铲车,填入两车泥沙。随后,张某及B某、C某离开,并不让B某和C某说出实情。后在家人劝说下,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是因存有侥幸心理,没有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仅称A某不知所踪。
公安机关通过查证,从B某和C某的口供中了解到案情经过,以故意杀人罪对张某进行羁押。张某家属找到行仁律师事务所,行仁律师作为张某的辩护律师介入案件,为其争取到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较轻刑罚。
二、接受委托
在张某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张某的家属至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专业刑事辩护团队进行咨询,行仁律所辩护团队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分析案件走向并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得到了家属的当场认同,立即委托了行仁律师辩护团队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家属提供相关手续,与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
三、团队讨论
按照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专业刑辨团队的标准化办案规范,行仁律师团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行仁律师团队多次进行研讨,因犯罪情节较重,行仁律师团队把案件重点放在被害人的谅解上,团队讨论过程中,行仁律师团队的专家、资深律师均提供了大量的可行性方案,为本案的有效辩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办案经过
行仁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张某家属沟通调解意愿。在确认张某及其家属具有赔偿意愿后,指导并参与张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的调解,经过多次磋商,最终双方在判决前达成了谅解,被害人家属为张某出具了谅解书。此情节成为法院从轻量刑的考量因素之一。
此外,行仁律师通过阅卷发现,认定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的关键证据之一——某鉴定中心的鉴定书中显示,鉴定被害人死亡结果是多种原因综合造成的,且每种原因都存在单独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但此鉴定意见并未对被害人的死亡时间进行鉴定说明,也未对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各种原因与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唯一性、直接性、排他性、主导性等关键性因果关系进行充分论证说明,更未对各个致死原因与被害人最终死亡结果是否存在绝对因果关系进行分析论证。因此,行仁律师提出目前并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张某的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唯一、必然的原因。
五、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行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5年。行仁律师成功为李某争取到了较轻刑罚。
六、办案心得
在刑事案件中,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是为嫌疑人争取较轻刑罚的有效途径之一。而故意杀人案不同于其他的刑事案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是很有难度的。律师在参与嫌疑人与被害人家属的调节过程中,既要维护嫌疑人的权益,也要尊重被害人家属的情感和诉求,争取到一个对双方都公平合理的结果。
作为刑辩律师,需要有缜密的逻辑思维,和一双明察秋毫的眼睛,要做到毫无遗漏,不放过证据中每一个细节所存在的问题,从中找到有利于当事人的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七、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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