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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捕』涉嫌诈骗罪,成功为其争取不予批捕

发布时间:2021-08-28访问人数: 1400
【主办律师】行仁律师
【案由】诈骗罪
【受理阶段】侦查阶段
【基本案情】
何某为某工程队老板,于2018年某日接手锦州某房地产施工项目,在为项目实施做好了人员准备及场地平整,因其工程队无资质,便挂靠在开发工程的房地产公司介绍的A公司,项目迟迟未动工,后经了解,开发工程的房地产公司老总已锒铛入狱,而此时何某已为前期准备工作投入了大量资金,为了使工程运营下去,何某找到朋友梁某,邀请其入股投资,并在投资合同处加盖了A公司的印章。后到返还投资本金期限,项目仍未开工,梁某遂以印章过期,自己被何某诈骗40余万元为由报警。
2019年4月,何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拘,家属找到行仁律师事务所。行仁律师介入案件,成功在批捕期限到期前最后一天,为何某争取到不予批捕的结果。
【接受委托】
何某家属找到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专业刑辩团队进行咨询,行仁律师通过与家属的细致沟通基本了解了案件情况,就案件事实与家属进行分析,并耐心为其讲解法律规定,给出初步法律意见。家属与之前咨询过的律师进行比对,当即决定委托行仁律师,并提供相关手续,签署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
【团队讨论】
行仁专业刑事辩护团队接受委托后,根据标椎化办案规定,第一时间成立专案小组,召开了团队讨论会议,对案件案件情节及法律适用进行了深入探讨,为后续成果的取得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办案经过】
1.会见与梳理。行仁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安排会见,同时与家属进行沟通。行仁律师在梳理案件细节的过程中的发现,本案存在四个关键问题:(一)何某与梁某签订的投资合同使用的A公司印章与家属提供的何某与A公司签订挂靠合同印章编号完全一致,且在何某前期准备期间,A公司一直派人监督何某的施工进度,另外,行仁律师查询了《人民法院报》数十期印章失效公告,未有相应公告,故何某不具有认识到印章为假的可能性;(二)梁某给付的投资款未经手何某,而是直接进入开发房地产公司账户,也没有证据证明何某与房地产公司间存在诈骗的意思联络(三)综合钱款去向及用途、何某还款能力等,无法认定合谋的非法占有目的(四)何某为工程顺利施工付出了大量人力、财力、物力,其本身同样是受害者。综上,何某不构成诈骗罪。                                                          
2.成功争取不批捕。带着上述四个主要问题,行仁律师在厘清本案基本定罪逻辑的基础上,认真分析了本案的多个争议焦点,基于对案情的了解,行仁律师迅速以何某不构成诈骗罪为由书写了书面的《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递交检察官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在检察院审查批捕期间,行仁律师多次与检察官就本案的基本法律关系和入罪逻辑的不合理之处进行沟通,综合论述建议检察院不予批捕。
【案件结果】
在审查批捕期限到期前最后一天,检察院最终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批捕决定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日将何某释放。
【办案心得】
本案属于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办案难度极大,诈骗罪还是民事行为,分析的要点在于涉案的每个细节,结合还款能力、借款目的、借款用途、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全面的分析,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分析绝不是局限于犯罪构成,而是应当仔细分析每个细致入微的事实,进行反复的推敲。在当前检察院捕诉合一的大趋势下,审查批捕环节应得到高度重视,在这一环节,虽然律师尚不能阅卷,但仍应通过从侦查机关及当事人处了解的案件信息进行整合归纳,进而改变整个案件走向。
【量刑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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