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起诉』被指控涉嫌玩忽职守罪,成功帮其争取不予起诉
发布时间:2021-08-30访问人数: 2357
【案由】玩忽职守罪
【受理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基本案情】
王某系辽宁某市的政府工作人员,负责某分局的外勤工作。2019年9月14日,王某辖区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一死一伤的事故后果。王某被指控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旦被判处有罪,将面临开除公职的后果。王某找到行仁律师,希望帮助其争取不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行仁律师最终成功为王某争取到不予起诉的结果。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办案经过】
行仁律师参与办理本案后,在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第一时间全面阅卷,很快找到了案件的突破点。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特种设备检察必须有两名持证人员在场,而自2017年7月后,王某所在分局就只有王某一名执证人员,该分局已经丧失了执行检察工作的条件。本次发生事故的企业于2017年8月进入该分局的监察范围,当时王某作为监察人员依法不能独立执行监察任务。因此,此事故的发生,主要是源于监督工作缺位,不仅是个人责任,更重要的是单位责任。
且王某对于涉案特殊设备的证件和检查情况已经进行了询问,作为监察人员,王某在缺失合法执法条件的情况下无法进一步进行监察,不是玩忽职守。
【辩护意见】
行仁律师结合案情与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不予提请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一)从客观上看,不论是监察制度人要求、具体的工作量人安排,还是事发单位进入监察范围的时间,王某都缺少履行职务的必要条件,本案属于客观上的履行不能而并非是玩忽职守。(二)从主观故意上看,王某只是按照安排办事,并没有玩忽职守的主观故意。
【案件结果】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行仁律师的辩护意见,王某被不予起诉。
【办案心得】
本案能够成功为王某争取到不予起诉的结果,源于律师对案件的深入了解,对法律法规的熟练掌握,以及对相关条例、规定的仔细研究。对于玩忽职守案件,律师除了要掌握扎实的法律知识外,对当事人的工作领域相关的条例、规范也要有所研究。在刑事案件中,任何一个细节都有可能成为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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