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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捕』涉嫌职务侵占罪,成功为其争取不予批捕

发布时间:2021-08-30访问人数: 1625
【主办律师】行仁律师

【 案  由 】职务侵占罪

【受理阶段】批捕阶段

【基本案情】

吴某系某村村民,其于2013年某日承包村里大坑,在未交纳承包款的情况下将大坑转包给其他村民,村民给付给其相应转包款,后吴某以曾经为村里垫付的票据向村里申请核销,未果。在吴某曾任职村委会期间,其独自审批核销招待费2万余元。

2019年5月29日,吴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监察机关留置,家属找到行仁律师事务所。行仁律师介入案件,成功在批捕期限到期前最后一天,为吴某争取到不予批捕的结果。

【接受委托】

吴某家属找到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专业刑辩团队进行咨询,行仁律师通过与家属的细致沟通基本了解了案件情况,就案件事实与家属进行分析,并耐心为其讲解法律规定,给出初步法律意见。家属与之前咨询过的律师进行比对,当即决定委托行仁律师,并提供相关手续,签署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

【团队讨论】

行仁专业刑事辩护团队接受委托后,根据标椎化办案规定,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召开了团队讨论会议,对案件案件情节及法律适用进行了深入探讨,为后续成果的取得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办案经过】

1.会见与沟通。行仁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安排会见,同时与家属进行沟通。曲律师在沟通的过程中的发现,本案存在四个关键问题:(一)吴某取得钱款并非基于其核销行为,而是基于其转包行为,其不具有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村集体财产的行为;(二)其他村民给付吴某的转包款是否属于村集体应收账款;(三)吴某在案发期间没有职务身份;(四)吴某申请核销的票据不存在虚假、重复的情况。                                                          

2.成功争取不批捕。带着这三个主要问题,曲律师在厘清本案基本定罪逻辑的基础上,认真分析了本案的多个争议焦点,如吴某得到钱是否是基于其申请核销行为?不是,是基于其将大坑转包给其他村民的行为;其他村民给付吴某的转包款是否是村集体应收账款?不是,性质上属于转包款;证据中是否存在对吴某的书面任免文件?没有;招待费票据为何独自审批核销?因为村中当时并无其他领导。基于对案情的了解,曲律师迅速以吴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为由书写了书面的《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递交检察官。在检察院审查批捕期间,曲律师多次与检察官就本案的基本法律关系和入罪逻辑的不合理之处进行沟通,综合论述建议检察院不予批捕。

【案件结果】

在审查批捕期限到期前最后一天,检察院最终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批捕决定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日将吴某释放。

【办案心得】

在当前检察院捕诉合一的大趋势下,审查批捕环节应得到高度重视,在这一环节,虽然律师尚不能阅卷,但仍应通过从侦查机关及当事人处了解的案件信息进行整合归纳,进而改变整个案件走向。另外,监察机关留置案件不批捕的可能极低,需要律师在短时间内迅速消化案情,尽最大程度与检察官进行沟通,才能达到不批捕的结果。

【量刑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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