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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适用规则

  第三十一条 【缓刑适用规则】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已落实考察、帮教措施的,可以适用缓刑。

  第三十二条 【缓刑适用但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不得适用缓刑:

  (一) 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或使国家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5万元以上无法弥补的;

  (二) 毒品犯罪的再犯;

  (三) 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 犯罪前一贯表现不好,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或者劳动教养两次或其他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

  (五) 犯罪后认罪态度不好,不退赔、无悔罪表现的;

  (六) 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七) 犯罪涉及的财物属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八) 判处缓刑,可能激化社会矛盾的;

  (九) 本分则已作限制性规定的。

  虽没有上述情形,但适用缓刑不符合刑罚价值的,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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