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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要素的适用规则

  第二十七条 【量刑步骤】量刑应当依据下列步骤:

  (一) 根据所犯罪行和情节选择相应的法定刑;

  (二) 确定量刑基准;

  (三) 根据案件事实,提取量刑要素;

  (四) 根据量刑要素的比例,依照量刑规则,确定最终的宣告刑。

  第二十八条 【量刑要素的适用规则】无论是法定的还是酌定的量刑情节在量刑时都要有所体现,同为从轻或同为从重的量刑要素可以相加,从重和从轻量刑要素并存的可以相减。

  第二十九条 【量刑要素影响力判断规则】对各量刑要素影响力大小的判断,应遵循下列规则:

  (一) 法定量刑要素优于酌定量刑要素;

  (二)“应当”型量刑要素优于“可以”型量刑要素。

  第三十条 【免处的适用规则】对于不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有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但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一般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一)所犯罪行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无从重量刑要素的;

  (三)犯罪行为产生的损失已经挽回,或者积极有效抢救被害人员和受损失财产的;

  (四)认罪态度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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